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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授予員工股票期權,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上述情況是按照財稅〔201
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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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財稅〔2018〕164號文件規定,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第一條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中規定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優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本公告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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