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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五十三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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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
1.我單位在2022年第2季度形成了一項無形資產,該資產在2023年如何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規定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上述政策未對無形資產形成的時間進行限定,因此,你單位2022年第2季度形成的一項無形資產,在2023年可按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2.企業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規定:“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當年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以在辦理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3.企業在當年12月份預提的工資薪金,次年1月份發放,能夠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以及第四條規定,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因此,企業在當年12月預提的工資薪金,在次年1月份發放,可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規定扣除。
4.企業年報主表全部補零,提示無法保存?
答:您本期匯繳填報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利潤”、“利潤總額”等行次數據全部為零,請您再次確認填報的數據是否準確!
5.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5)17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什么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殘疾人員的范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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