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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五十一
2023-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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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國際稅收熱點問題
1.非居民企業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2.境外企業取得境內股息紅利由誰代扣代繳所得稅?
答: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上述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3.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無法申報,提示需要稅費種認定,應如何處理?
答:如果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提示需要進行稅(費)種認定,請按下列步驟操作:(1)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身份信息報告】—【變更扣繳稅款登記】,點擊“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情況表”,查看是否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沒有,請添加“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請直接進行下一步。(2)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稅(費)種認定】,申請添加“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在“備注”欄注明需添加的具體稅種及有效期。待受理通過后,即可前往【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其他申報】—【扣繳企業所得稅申報】完成申報。
4.在中國境內產生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的非居民個人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公告)規定,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同時按照35號公告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并接受稅務機關后續管理。
非居民納稅人自行申報的,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應在申報時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并按照35號公告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在源泉扣繳和指定扣繳情況下,非居民納稅人自行判斷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且需要享受協定待遇的,應當如實填寫《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主動提交給扣繳義務人,并按照35號公告第七條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扣繳義務人收到《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后,確認非居民納稅人填報信息完整的,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和協定規定扣繳,并如實將《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作為扣繳申報的附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非居民納稅人未主動提交《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給扣繳義務人或填報信息不完整的,扣繳義務人依國內稅收法律規定扣繳。
根據35號公告第七條規定,留存備查資料包括:
(一)由協定締約對方稅務主管當局開具的證明非居民納稅人取得所得的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稅收居民身份的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享受稅收協定國際運輸條款或國際運輸協定待遇的,可用能夠證明符合協定規定身份的證明代替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二)與取得相關所得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支付憑證等權屬證明資料;
(三)享受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協定待遇的,應留存證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關資料;
(四)非居民納稅人認為能夠證明其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其他資料。
5.對外支付備案的辦理途徑有哪些?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第三條規定,備案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獲取和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一)通過電子稅務局等在線方式填報;
(二)從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官方網站下載并填報;
(三)在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領取并填報。
6.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是否每次支付時都需要備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號)規定:“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首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
19號公告不改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的備案金額標準,即未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單筆對外支付無需進行稅務備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僅需在單筆支付首次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進行稅務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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