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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先后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2023-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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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熱門問答
問:總分公司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先后順序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二條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其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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