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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是否可以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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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三)第三項的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轉載連接: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3/3/3/art_99_98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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