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二、小規模納稅人適用5%征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解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三、2023年個人出租不動產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四、2023年小規模納稅人跨區域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解答: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五、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代開發票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六、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3%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按照3%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解答: 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七、2023年的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八、納稅人適用2023年加計抵減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資料?
解答:納稅人適用2023年規定的加計抵減政策,僅需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一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其中,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需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九、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是什么?
解答:納稅人照護3歲以下嬰幼兒子女的相關支出,按照每個嬰幼兒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設立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通知》(國發〔2022〕8號)
十、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申報時是否不涉及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專項扣除等扣除項?
解答:居民個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選擇單獨計稅,如選擇單獨計稅,稅款計算中不涉及專項附加扣除,專項扣除等扣除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十一、納稅人2022年10月份出售現有住房,并于2023年1月份重新購買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
解答: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現住房出售后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可以享受退稅政策。即納稅人出售和新購住房的時間均需在上述規定期間,且出售和新購住房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年。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年第30號)
十二、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應于何時進行納稅申報?
解答: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預繳納稅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匯算清繳,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
十三、個人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獲取房屋所有權證書,向法院、仲裁機構申請裁定后,取得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房屋所有權證裁定書的時間,可否確認為個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時間?
解答:個人轉讓住房,因產權糾紛等原因未能及時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包括不動產權證書,下同),對于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出具的法律文書確認個人購買住房的,法律文書的生效日期視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明時間,據以確定納稅人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十四、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計扣除政策,如何進行預繳申報?
解答: 第一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相關行次填報稅前一次性扣除情況。通過手工申報的,根據設備、器具購進情況,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細行次中,分別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購進單價500萬元以上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項及其具體信息。填報完成后,將“納稅調減金額”列次的合計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中。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可在《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的下拉菜單中選擇相應的優惠事項,并填寫具體信息,申報系統將同步自動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6行“資產加速折舊、攤銷(扣除)調減額(填寫A201020)”。
第二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7行“減: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下的明細行次填報加計扣除情況。手工申報的,在明細行次填寫“高新技術企業設備、器具加計扣除(按100%加計扣除)”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申報系統自動填報相關事項及加計扣除金額。
十五、高新技術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享受企業所得稅稅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計扣除政策,如何進行匯繳申報?
解答:分別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版)》之《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和《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有關欄次。
十六、印花稅買賣合同的計稅依據是否包含增值稅?
解答: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合同未列明增值稅稅款,應按合同總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十七、印花稅稅源明細表中的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如何填寫?
解答:申報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等稅目的,填寫應稅憑證書立日期。 合并匯總填報應稅憑證時, 應稅憑證書立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止。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十八、安徽省納稅人如何查驗收到的全面數字化電子普通發票?
解答: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查驗全電發票信息。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九、納稅人存在欠稅情形的,是否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解答: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及滯納金不再要求同時繳納,可以先行繳納欠稅,再依法繳納滯納金。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8號)
二十、水土保持補償費是否有減按80%征收的優惠政策?
解答:在2022年4月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許可的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和開采礦產資源的生產建設項目(建設期)以及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燒制磚、瓦、瓷、石灰和排放廢棄土、石、渣的生產建設活動,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行收費標準的80%收取;對開采礦產資源的生產建設項目開采期處于執行期內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現行收費標準的80%收取。
文件依據:《安徽省發展改革委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的通知》(皖發改價費函〔2022〕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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