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印花稅法所稱營業賬簿指的是什么,稅率是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2.問:營業賬簿印花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第十六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證券交易印花稅按周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每周終了之日起五日內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第二十條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印花稅文件目錄》(附件2)所列文件或條款同時廢止。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調整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除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按月計算繳納的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其中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實行按年申報。
3.問:2023年,納稅人是否還可以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二)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三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十一、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1);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1號公告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見附件2)。
4.問:小規模納稅人適用2023年1號公告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如何填寫相關免稅欄次?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如果沒有其他免稅項目,則無需填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5.問:差額征稅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的政策?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以下簡稱1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征管事項公告如下:二、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1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6.問:不需要購買交強險的車輛,納稅期限是什么時候?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九條的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 )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分月計算,一次性繳納。納稅年度為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宣布失效和決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辦發〔2021〕82號)附件2規定:四、《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的通知》(浙政發〔2011〕96號):將第三點中的“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和船舶,納稅人應在年度終了后15日內,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上一年度應繳的車船稅”修改為“船舶和不需要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稅車輛,納稅人應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本年度應繳的車船稅”。
7.問:2023年開始,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是不是由稅務部門征收了?
答:一、根據《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規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審核(批準)的相關用地申請、應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繳納的上述收入,收繳工作繼續由原執收(監繳)單位負責。劃轉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繳收入由稅務部門負責征繳入庫。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兩項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政府非稅收入 (以下簡稱“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的有關要求,按照《財政部關于將森林植被恢復費、草原植被恢復費劃轉稅務部門征收的通知》(財稅〔2022〕50號,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兩項非稅收入項目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為確保我省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及各項征管工作平穩有序開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林業部門負責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兩項非稅收入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對象、標準、減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繼續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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