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內容是什么,具體執行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1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展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省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其中“實際經營收入”是“總包收入”還是“總包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解答:“實際經營收入”為收入概念,非所得概念,不扣除分包和其他扣除支付給其他單位的款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三、公司接受股東股權投資簽訂的投資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解答:根據《印花稅法》規定,投資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四、與境外單位簽訂的應稅憑證金額為外幣,應當按照什么金額確定印花稅計稅依據?
解答:應稅憑證金額為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的,應當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人民幣確定計稅依據。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
五、2022年7月1號之前簽訂的應稅合同是否適用印花稅法及其配套政策規定?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納稅人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稅法施行之前簽訂的應稅合同,仍應適用原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六、如何確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
解答: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二號)
七、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兼營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業務,是否可以分別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解答: 不可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5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5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因此,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和提供服務業務的,應按照合計銷售額來判斷是否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八、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是否可以享受10%加計抵減政策?
解答: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勞務派遣服務屬于現代服務類別,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一般納稅人,其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可以享受10%加計抵減政策。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九、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的新設立企業是否可以申請留抵退稅?
解答:不可以。申請留抵退稅的一般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等級應為A級或者B級。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十、企業安置殘疾人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的條件是什么?
解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一)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三)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四)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文件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52號)
十一、保險公司支付給被保險人的保險賠付是否可以開具發票?
解答: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付屬于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無需開具增值稅發票。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
十二、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收到預收款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解答: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58號)
十三、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開具發票時備注內容較多應如何處理?
解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注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文件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十四、目前,安徽可以接受哪些納稅人開具的全電發票?
解答:自2022年7月18日起,安徽省納稅人僅作為受票方接收由內蒙古自治區、上海市和廣東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自2022年11月7日起,安徽省納稅人可接收四川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發票,包括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全電發票、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5號)
十五、城鎮垃圾處理費的繳納期限如何規定的?
解答:城鎮垃圾處理費繳費期限,分為月、季、年、次。對按月自行繳費的,應在月度終了后15日內繳費;對按季自行繳費的,應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繳費;對按年自行繳費的,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繳費;對按次自行繳費的,應在繳費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繳費。各地應結合實際,針對不同類型的征收對象,明確具體征收方式和具體繳費期限。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土地閑置費 城鎮垃圾處理費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3號)
十六、單位發給員工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現金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不計入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單位發給員工個人用于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現金補貼應計入工資、薪金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十七、參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是否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規定標準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政府規定標準包括各級政府規定的補助和獎金標準。對省級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對參與疫情防控人員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比照執行。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十八、個人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應區別不同情況計征個人所得稅:經營成果歸承包人個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協議)規定,將一部分經營成果留歸承包人個人的所得,按經營所得項目征稅;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的個體工商戶和未領取營業執照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建筑安裝隊和個人,以及建筑安裝企業實行個人承包后工商登記改變為個體經濟性質的,其從事建筑安裝業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其他人員取得的所得,分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
十九、個人取得的所得,如何區分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
解答: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一般是指有穩定的機構場所、持續經營且不是獨立的個人活動而取得的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獨立從事勞務活動而取得的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經營所得,是指: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二十、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拆遷后分配的安置房再轉讓,如何確定購房時間?
解答:轉讓拆遷后取得的安置房,時間以其取得安置房并辦理安置房房屋產權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熟先原則確定的時間至轉讓該安置房的時間計算是否滿5年。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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