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移居美國之前就擁有高額資產的中國人越來越多。這是一個可喜的進步,但與此同時,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之前做好今后的避稅計劃也應該得到重視。在成為美國的“外國居民”前,外國公民在美國境外的收入不需要向美國報稅。但是,一旦該外國公民符合了“綠卡測試”和“實質居住測試”,他就必須對他的收入進行全球報稅了。那么,在成為美國稅法上的“外國居民”之前,對于那些擁有高資產的人士應該做怎樣的資產計劃來合理避稅?哪些是成為美國居民后重要注意的稅項呢? 信托:海外避稅的有效載體 眾所周知,在海外,信托是避稅的最有效的載體之一。 無論是公益信托還是遺囑信托,或者是其他種種類型的信托,在海外,信托作為財富管理的工具而存在。 就以遺產稅為例,雖然,中國目前免征遺產稅,但在大部份國家,遺產要需支付遺產稅或遺產繼承稅。在美國,遺產稅采用統一的累進稅率,60萬美元以上征收遺產稅,最低稅率為18%,最高稅率為50%;在日本,繼承稅稅率共分13個檔次,從10%到70%;在意大利,實行混合遺產稅制,其征稅方法是先按遺產總額征收遺產稅,然后再按不同親屬關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繼承稅……在國外,經常會發生有人繼承了價值連城的實物遺產,卻拿不出現金支付遺產稅,但如果通過設立遺產信托,這巨額的遺產稅就可以全額免單。 同樣,對于公益信托,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用公益信托形式來避稅已成為企業或個人投資理財的重要內容。比如,美國聯邦稅務法規定,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公益法人可享有多重稅收優惠,這些政策包括: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可免繳所得稅;公益信托財產為土地、房產時,免征土地稅和財產稅。另外,設立公益信托,委托人也可享有稅收減免。 節稅效應是信托業務得以廣泛開展的重要原因。 然而,除了節稅效應,信托還有一個鮮為人知的財富管理效應,即充當了財產的“防火墻”。因為信托獨具的信托資產破產保護機制,而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如果受托人死亡、離異或破產,信托財產不會受其牽連,債權人或配偶都無權拿回。此外,用于設立信托的信托財產獨立于受托人,即使受托人(一般為信托機構或私人銀行)發生破產、清算等經營風險,受托人的信托財產也不受波及,法律規定會有有另一家機構來接管。 美國的稅額度不高,但種類非常多,對于購置的房屋稅收,一般不固定,要根據具體的房子來征稅。如果你在美國買了房子,每年是要繳稅的,根據房子當年的市值,交百分之一到二。美國各地區的房產稅率也不一樣。 稅收是以房屋估價為課稅依據。在實際估價過程中,估價和市價往往相差較大,這主要是由于地方政府要求低估大額房地產的價值,以利于吸引外地資本。一般只將估價定為市價的3/4甚至一半。例如,加州房地產稅法規定,房產稅的課稅依據是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但僅以當地政府專門從事房地產價值評估部門所確定的市場價的40%作為課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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