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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租客拖欠房租怎么辦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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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某種程度上來說,當出租人和房東簽訂出租房合同之后,雙方就需要根據合同履行相關事宜,同時也不能因為外部條件而改變合同內容。因為你們雙方的合同已經到期了,不管是否是因為疫情的問題,出租人可以選擇和房東續租合同,如果沒有選擇續租合同的話,出租人需要在合同結束之前離開相關房產。
在你碰到這種情況之后,你完全可以選擇直接報警處理。因為你們雙方的出租房合同已經到期,這也意味著租客存在非法入侵民宅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之下,你完全可以直接要求對方迅速離開相關房產。如果對方沒有辦理房屋的話,你可以尋求民警的幫助,并且要求對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費用。在報警處理之后,如果對方依然不肯辦理房產,你可以嘗試搜集關于合同和具體履行內容的材料,并且把這些材料提交法院,同時申請對方強制離開。有些租客可能會以各種理由為由賴著不走,甚至表示自己是所謂的可憐人。但不管是因為何種情況,你們本身需要正確履行合同,所以你完全有權要求租客立即離開。除了上述兩種方式之外,你可以和出租房的租客進一步協商關于租房的問題。新冠疫情確實影響到了很多人的生活,有些人在疫情期間也失去了生活來源。對于此類情況,如果對方本身的過往履約經歷沒有問題的話,你可以嘗試給租客減免租金,或者放寬住房限制。如此一來,租客的住房問題可以得到解決,你也不需要次尋找其他租客了。
本次大范圍爆發的疫情,作為一種突發性的異常事件,不僅當事人不能預見,即便是具有醫學知識的專家也無法預見。從其爆發至今,盡管有許多病人經過治療病愈出院,但醫學界還沒有確定確切有效的治療方法。因此,這次疫情應被認定為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存在,其性質屬于法律上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但實務中,對不可抗力的認定亦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從嚴把握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免責事由的認定標準。即:肺炎疫情作為一種不可抗力的客觀情況,必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以前,如果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以前發生肺炎疫情,或者在遲延履行合同期間發生疫情,則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該條規定了債務人的不可抗力通知義務和證據的提供義務。通知對方肺炎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不是通報有關情況和理由)并提供證據,是債務人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附隨義務,債務人必須履行該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此,建議經營者或者承租人收集、固定與不可抗力有關的事實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己方已經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證據材料,以備維護合法權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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