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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政策解讀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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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政策解讀
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繼續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調整起草了《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公告。現將《辦法》政策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將于2022年12月31到期失效。根據《環境保護稅法》《關于發布計算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生態環境局調整起草了《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予以公告。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辦法》明確了適用的納稅人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納稅人不具備監測條件,也無法采用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根據本辦法核定計算。
由于不同行業類型涉及的污染排放特征值對應不同的計算單位(噸、床等)和污染物(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為方便納稅人進行計算,對《辦法》中適用的納稅人類型和污染物類別進行如下分類:一是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納稅人的水污染物;二是施工工地納稅人的大氣污染物。
(二)《辦法》明確了核定征收的計算方法
《辦法》根據不同的納稅人類型分為兩種核定計算方法:
1.醫院、小型企業和第三產業按照能否提供實際污水排放量分別計算。對于能夠提供實際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污水排放量計算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對于不能夠提供實際污水排放量,但是能夠提供實際用水量的,按照污水排放系數折算實際污水排放量計算水污染物的應納稅額;對于不能提供實際污水排放量的,醫院按照床位數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算,餐飲業按照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征值系數計算,其他行業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數和特征指標的數量計算。
2.施工工地納稅人,按照《辦法》第七條和附件3《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表和施工揚塵控制措施及達標要求》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揚塵應納稅額。
(三)《辦法》規定了污水排放系數
對于有獨立用水測量設備,可準確計量用水量的,根據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測算污水排放量,結合我市實際用水效率,確定我市污水排放系數為0.8。
(四)《辦法》明確了核定征收納稅人的納稅期限
核定征收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五)《辦法》明確了計算方法變更的辦理方式
實行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環境保護稅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環境保護稅核定申請。
納稅人應稅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生變化時,應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征收方式。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納稅人自變更之日的次月起,按照新的征收方式確定計稅依據。
三、《辦法》的施行時間
《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生態環境局關于發布《天津市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 2022年第8號
轉載連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300/030002/202212021450251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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