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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的四大類
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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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四大類:
(1)申誡罰。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
(2)能力罰。針對法人的包括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銷辦學許可證、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針對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停考或限考、取消錄取資格、撤銷教師資格、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6種。
(3)財產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4)人身罰。主要是行政拘留
法律依據:《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九條 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六)撤銷教師資格;
(七)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八)責令停止招生;
(九)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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