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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企業刑事法律風險防控
2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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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設立、清算和融資環節的刑事法律風險防范
企業的設立和清算,應做到符合法律法規,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隱患。避免因為企業在進行融資時而觸犯法律。
2、企業如何避免生產、銷售環節的刑事法律風險
國家對不同行業的企業都有安全生產、質量標準、環保、衛生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業的生產或者銷售未達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和負責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3、企業財務管理中的刑事法律風險
企業違反國家關于稅務征收和管理的法律法規,具有逃稅、逃避追繳欠稅、偷稅、抗拒繳稅或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給國家造成嚴重稅款流失的,可能構成抗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等。為防止稅款流失,國家對發票的制造、銷售、適用和購買等一系列行為制定了嚴格的法律規定。在票制造和出售發票環節,法律禁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各類發票,禁止非法出售各類發票,否則要承擔刑事責任。
4、企業如何避免因管理內部人員而帶來的刑事法律風險
國家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構成受賄罪。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構成行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在客觀行為上很類似,區別在于主體,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對于原國家工作人員辭職后到企業工作時進行的挪用行為,應按挪用資金罪處理。
我國刑法對非國有公司和企業國有資產的合法財產采取了強有力的保護措施。對公司、企業人員使用竊取、騙取、侵吞等手段實施侵害國有企業資產和其他性質企業財產的行為構成侵占類犯罪。在貪污數額達到5千元以上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造成客觀的危害結果,是否構成既遂,成為應當努力把握的情節。某些企業家認為企業的財產就是個人的財產,這是錯誤的想法。企業的財產應該與個人的財產進行分離,不分離可能會引發法律問題。某些國企高管私自設立小金庫或者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的行為是會構成犯罪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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