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哪個部門征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土保持補償費等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征管職責劃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1號)第一條:“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補償費、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權出讓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劃轉至稅務部門征收。征收范圍、征收對象、征收標準等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2.問:因疫情防控規定,企業給上崗員工安排核酸檢測費用支出,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可以扣除。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八條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p>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問:根據財稅〔2017〕41號規定,化妝品制造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該文件到2020年12月31日截止,之后有新文件嗎?針對化妝品制造行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有新規定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條規定:“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4.問:個人轉讓住房,計算個人所得稅時住房貸款利息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相關規定:對轉讓住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其中,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具體是指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5.問: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時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資料?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范圍、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相關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納稅人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可以選擇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納稅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醫藥費用支出,按國發〔2018〕41號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扣除額。
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扣除時限: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為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藥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需要留存的資料:大病患者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復印件,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藥費用清單等資料。
6.問: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優化后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簡便優化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9號)第一條規定:“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年度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即,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暫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后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并在《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相應納稅人的備注欄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報且全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字樣。
……
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p>
7.問:我單位不是杭州的企業,聽說現在有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了,我單位可以去申領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規定:“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四川、寧波和深圳等11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其中,寧波、石家莊和杭州等3個地區已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的受票方范圍擴至全國。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大連、廈門和青島等25個地區的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專票電子化,受票方范圍為全國。
實行專票電子化的新辦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p>
8.問: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沒有發票專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p>
9.問:現在進口的新能源汽車是否還可以享受車輛購置稅免征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1號)規定:“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是指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燃料電池汽車。
二、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稅務總局發布《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布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注明的日期?!?/p>
10.問: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了車輛購置稅,現發現符合免稅規定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0號)第十條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含)前購置的專用車輛,已經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尚未辦理退稅的,納稅人在2021年1月1日后可以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稅務機關繼續依據《免稅圖冊》及相關資料依法退還納稅人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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