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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人員是否可以詢問當事人?
202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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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五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二、根據《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第二十條規定,詢問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實施。除在被查對象生產、經營、辦公場所詢問外,應當向被詢問人送達詢問通知書。
詢問時應當告知被詢問人有關權利義務。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詢問筆錄有修改的,應當由被詢問人在改動處捺指印;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尾頁結束處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者向我宣讀過),與我說的相符”,并逐頁簽章、捺指印。被詢問人拒絕在詢問筆錄上簽章、捺指印的,檢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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