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一、關于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一)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主選擇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21年度……”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二、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辦理方式。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企業辦理第3季度或9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可在次年辦理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
2.問:本月申報系統中有一個企業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合并的納稅申報表,還有單獨的申報表,這兩類申報表都需要報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通告〔2021〕4號):“……自202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電子稅務局上線企業所得稅、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功能,實現納稅人通過一張報表實現一次申報。
一、辦理對象
(一)適用對象
需申報企業所得稅(預繳)、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契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環境保護稅和煙葉稅等一個或多個稅種的納稅人,可通過此功能模塊進行合并申報,實現多稅種通過同一入口一次提交。
……
三、其他事項
1.以上所列稅種單獨申報功能模塊仍保留,納稅人也可通過‘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常規申報’功能模塊單獨申報企業所得稅(預繳),通過‘我要辦稅——稅費申報及繳納——合并納稅申報’功能模塊單獨申報財產和行為稅。”
3.問:企業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這個月申報時沒有享受,第四季度申報時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嗎?
答:不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一、關于2021年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問題
(一)……對10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可以在2022年辦理202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4.問:企業計算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費用是怎么計算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規定:“三、關于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計算的問題
(一)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一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一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企業按照以下公式計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6目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其中資本化項目發生的費用在形成無形資產的年度統一納入計算: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
‘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是指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第1目至第5目費用,包括‘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和‘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二)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
四、執行時間
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21年度,其他條款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號公告第二條第(三)項‘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的規定同時廢止。”
5.問:購買精裝修的房屋,裝修費是否包括在契稅計稅價格中?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的規定:“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
(七)承受已裝修房屋的,應將包括裝修費用在內的費用計入承受方應交付的總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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