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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免征增值稅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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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指點問答
留言時間:2021年7月15日 答復時間:2021年7月15日 答復單位: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為支持居民供熱采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結束,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向居民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計算免征的增值稅。
本條所稱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
三、本通知所稱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陜
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此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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