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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范圍的公告》的解讀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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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安徽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好《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優化營商環境,提升工作效率,促進外貿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相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范圍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安排,2016年8月,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在全省出口退(免)稅管理類別為一類的出口企業中推行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2016年11月,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將無紙化管理試點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范圍由一類出口企業擴大至二類出口企業。2018年3月,原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將試點企業范圍由一類、二類出口企業,進一步擴大至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滿12個月的三類出口企業。
經過多年試點,政策效應明顯。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決定,自2021年8月1日起,進一步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試點范圍,取消三類出口企業自首筆出口退(免)稅申報之日起滿12個月申請成為無紙化試點企業的規定,將所有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納入無紙化試點范圍,并發布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一條明確了無紙化管理試點的定義。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是指利用信息技術,實現申報(含證明辦理,下同)、審核核準、退調庫等出口退(免)稅業務的“網上辦理”。試點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時,只需提供電子申報數據,紙質申報表和紙質憑證等(以下簡稱“紙質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稅務機關受理申報后,按規定進行審核核準及退調庫。
(二)《公告》第二條明確了試點企業的條件。出口企業自愿申請,且同時具備《公告》第二條所規定的3項條件,方可被確定為試點企業。取消了三類出口企業自首筆出口退(免)稅申報之日起滿12個月申請成為無紙化試點企業的規定。
(三)《公告》第三條明確了試點企業的申請方式。未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可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申請成為試點企業;已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可通過備案變更,申請成為試點企業。
(四)《公告》第四條明確了試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路徑。試點企業可選擇通過“安徽省電子稅務局”、“中國(安徽)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稅服務廳申報出口退(免)稅。
(五)《公告》第五條明確了對電子申報數據的要求。試點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的出口退(免)稅電子申報數據。
(六)《公告》第六條明確了相關文書的出具要求。試點企業申請開具出口退(免)稅相關文書及證明,稅務機關可通過電子數據形式反饋企業,由企業自行打印。試點企業需要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出具加蓋印章的紙質證明,稅務機關應當出具。同時明確,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為安徽省內試點企業的,其申請辦理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等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稅務機關不再出具紙質證明。
(七)《公告》第七條明確了提供紙質資料的要求。稅務機關執行相關事項有需要時,試點企業有提供紙質資料的義務。
(八)《公告》第八條明確了試點企業的違規處理。試點企業騙取出口退稅或未按規定將申報資料留存企業備查的,稅務機關除按有關規定處理外,還應取消其試點資格。
(九)《公告》第九條明確了之前相關事項的銜接處理。本公告施行前,已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無需重新確定,試點資格繼續有效。
(十)《公告》第十條明確了公告未盡事宜的處理。公告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21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修改)同時廢止。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范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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