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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銷售貨物和銷售服務適用17%稅率,稅率調整為多少?
202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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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轉載連接:http://sichuan.chinatax.gov.cn/art/2021/9/13/art_327_5708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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