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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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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政策解讀
現對《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契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202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山東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和免征或者減征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2021年6月30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2021年第23號)發布。為確保契稅法、《決定》及有關稅收政策的順利實施,健全土地、房屋等涉稅信息共享機制,規范契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自然資源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國家稅務總局青島市稅務局聯合發布《公告》。
二、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契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如何確定?
《決定》規定,納稅人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購置土地、房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契稅優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與上述法規保持銜接,《公告》明確了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契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權人、所有權人”。
三、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納稅人享受契稅優惠政策應如何辦理?
納稅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當日)簽訂的購置協議、補償或安置協議。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應當提供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動產登記機構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門、單位出具的住房滅失相關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協議)。
稅務機關在辦理征收、征用契稅優惠時,在征收、征用補償或安置協議原件上注明當次業務納稅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優惠的抵扣金額等相關信息,可作為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土地、房屋,且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納稅人再次購置土地、房屋的抵扣依據。
四、部門之間應如何加強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契稅法規定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建立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機制。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本公告第五條明確了稅務、財政、自然資源、住建等部門在落實契稅法和《決定》過程中應當通過部門間共享獲取的信息。
因各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執行部門以及部門間信息共享的內容及方式不盡相同,本公告規定由各市稅務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與相關部門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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