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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局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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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藏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號,以下簡稱《公告》),已于2021年5月21日公布,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財產和行為稅原有分稅種納稅申報存在“入口多、表單多、數據重復采集”等問題,錯報、漏報的情況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提高辦稅效率,提升辦稅體驗,稅務總局決定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各稅種合并申報,實現多稅種“一張報表、一次申報、一次繳款、一張憑證”。我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推行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21〕27號)提出的“合理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的相關要求,簡并了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的納稅期限,進一步降低納稅人的辦稅成本,有效減輕辦稅負擔。
二、公告制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預繳土地增值稅的,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期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稅費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1年第9號),2021年6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納稅人申報繳納車船稅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不再使用原先的單稅種申報表,故《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西藏自治區車船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2年第3號)附件1(《車船稅納稅申報表》)同時廢止。
四、公告的施行時間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鏈接:《國家稅務局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2021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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