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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簡并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次數的公告》的解讀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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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策解讀
一、發(fā)布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精簡涉稅資料報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5〕20號)第八條“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原則上按季度和年度報送。確需按月報送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確定”等相關規(guī)定,將我省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次數進行簡并。
二、公告內容
明確我省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則上實行按季度和年度報送。
少數納稅人因按月申報企業(yè)所得稅,仍需按月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相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期間按國家稅務總局文件執(zhí)行。
鏈接: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簡并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次數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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