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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熱點問題解答十四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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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熱點問答
1、納稅人(農戶)以租賃的方式將承包的耕地流轉給農業生產企業用于農業種植生產活動。納稅人取得的土地流轉費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
答: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七)財產租賃所得。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第一條規定,農村稅費改革試點期間,取消農業特產稅、減征或免征農業稅后,對個人或個體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于農業稅(包括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的,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農民出租土地使用權取得收入不適用財稅〔2004〕30號政策。農民轉租承包土地,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事宜,建議聯系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核實。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2、我單位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請問在預繳時享受的政策是僅限于2021年度還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號)規定,企業預繳申報當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可以自行選擇就當年上半年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這是一項長期性的制度安排,不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預繳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業所得稅時選擇享受該項優惠。
3、公司注銷時仍有留抵的進項,該部分留抵稅額在企業注銷時能申請退回么?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規定:“六、一般納稅人注銷時存貨及留抵稅額處理問題,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4、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有發票專用章?
答:沒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文件規定,二、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版式文件格式為OFD格式。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文件閱讀器查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
5、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規定,一、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住房租賃企業向個人出租住房適用上述簡易計稅方法并進行預繳的,減按1.5%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二第一條第九項第六點,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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