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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要辭職,公司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和就業禁止協議,是否合法?
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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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公司規定離職必須在遞交離職申請一個月后進行。而且離職時,必須補簽保密協議和就業禁止協議,但是保密費一直是沒有的,就業禁止補償金離職后也不會給。這樣是否合法?協議是否有效?
本人看勞動合同法中,就業禁止是針對“高級管理、高級技術、相關保密工作者”三方面人的,我一個基層技術人員,是不是根本不適用該標準?(在公司是基礎技術崗位,沒有任何職稱)
答:公司要求簽署保密協議和就業禁止協議,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就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下稱《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得超過三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竟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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