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徽省內注冊的建筑企業提供同省跨市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解答:在安徽省內注冊成立的建筑安裝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包括與項目部性質相同的工程指揮部、合同段等)、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營業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應分別匯總到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統一核算,由總機構、二級分支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省內跨地區經營建筑安裝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2號)
二、企業享受殘疾人員工資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時是否需要備案?
解答:企業享受優惠事項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并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
三、企業購置設備器具不超過500萬元,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該固定資產購進時間應如何確認?
解答: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四、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等有效憑證的,在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分別如何處理?
解答: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五、取得的火車票只有身份證號碼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按照3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暫允許以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公路和水路等其他客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憑證。
由于部分客票票面樣式不統一,票面記載旅客身份信息的內容也不盡相同,實際操作中,只要是通過實名制購票方式購買,并注明旅客姓名或身份證件號碼的,就屬于按規定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證,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六、試點納稅人是否既可以開具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
解答: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既可以開具電子專票,也可以開具紙質專票。受票方索取紙質專票的,開票方應當開具紙質專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七、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和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是否一樣?
解答:一樣。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屬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2號)
八、收到安徽省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沒有發票專用章,是否需要加蓋發票專用章?
解答: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共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于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等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號)
九、如何查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解答: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單位和個人通過網頁瀏覽器首次登陸平臺時,應下載安裝根目錄證書文件,查看平臺提供的發票查驗操作說明。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啟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7號)
十、一般納稅人是否可以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解答:一般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十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項目公司為分公司,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是否可以簽訂三方協議,繳納增值稅時由分公司扣除?
解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后,設立項目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項目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項目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項目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項目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十二、2019年參加考試,2020年取得經濟師的證書,繼續教育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的時間如何選擇?
解答:以證書上載明的發證時間或批準時間作為取得證書的時間,在當年度可以享受扣除。
文件依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
十三、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是否需要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解答: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稅款。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
十四、企業普通員工向企業借款購買房屋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 )
十五、財行稅合并申報之后,之前按月申報的印花稅如何申報?
解答:為了防止納稅人因各稅種納稅期限不一致造成漏報,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環境保護稅、資源稅,按期納稅的統一調整為按季申報納稅,按次納稅的保持不變。納稅期限調整后,按期申報與按次申報的稅種可以合并申報。
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資源稅的納稅人,實行按季申報繳稅,納稅人應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十六、印花稅是否并入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申報?
解答:自2020年12月1日起,納稅人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環境保護稅、煙葉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使用《財產和行為稅納稅申報表》。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十七、按季度申報的納稅人如何申報2020年第四季度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解答:原2020年按季、半年申報的納稅人于2021年1月使用新申報表申報2020年4季度、下半年稅款。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實行財產和行為稅合并納稅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十八、收取承租方的房租違約金是否繳納房產稅?
解答: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十九、我公司是制造業企業,新建了鋼結構雨棚,四面敞開由柱子支撐,這類雨棚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解答:“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
二十、房屋產權交換時,納稅人如何繳納契稅?
解答: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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