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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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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政策解讀
現對《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背景
2020年8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江西省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等有關事項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契稅法》和《方案》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契稅法》和《方案》在我省準確執行,規范契稅征收管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發布《公告》明確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進一步促進稅法遵從,營造良好的稅收營商環境。
二、公告內容
(一)關于納稅人在《契稅法》施行前發生契稅納稅義務,在《契稅法》施行后申報繳納契稅的稅率適用的問題
《契稅法》施行前,我省先后出臺三個明確契稅具體適用稅率的文件:一是《江西省契稅實施辦法》(贛府發〔1998〕2號)規定,規定自1997年10月1日起我省契稅適用稅率為4%;二是省政府2015年5月18日公告規定,自2015年6月16日起住房契稅稅率調整為3%;三是《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部分調整我省契稅稅率的通知》(贛財法〔2016〕32號),規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對承受房地產開發企業新建非住宅的納稅人,其契稅基準稅率由4%下調至3%,納稅人承受住宅的基準稅率保持3%不變,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宅的基準稅率保持4%不變。
本公告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納稅人在《契稅法》施行前發生契稅納稅義務,在《契稅法》施行后申報繳納契稅的,按其納稅義務發生時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稅款,即按照上述三個文件的有關規定確定契稅適用稅率并計算繳納稅款,進一步明確契稅稅率的執行口徑,既保持了契稅政策的延續性,又利于征納雙方準確理解適用。
(二)關于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適用契稅優惠稅率的問題
《契稅法》施行前,個人購買住房主要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根據不同情形分別適用1%、1.5%、2%的契稅優惠稅率。2016年3月4日,《江西省財政廳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財政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贛財法〔2016〕13號)第一條規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地產交易契稅、符合《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優惠稅率。”
本公告明確自2021年9月1日起,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適用契稅優惠稅率按照原有規定繼續執行,貫徹了稅制平移的原則,保持了契稅政策的延續性,確保了稅收公平,既利于稅務機關規范契稅征管,又維護了納稅人合法權益。
三、施行時間
公告作為《契稅法》和《方案》的配套征管文件,與《契稅法》和《方案》同步施行,即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之日期間,納稅人已申報繳納的契稅不再調整。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契稅有關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
轉載連接:http://jiangxi.chinatax.gov.cn/art/2021/10/22/art_31043_147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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