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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政策熱點問題即問即答之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續征政策
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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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吉林熱點問答
為了讓繳費人能更好的執行《吉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吉財稅[2021]169號)和《關于明確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執行口徑的通知》(吉財稅[2021]237號),現將續征后相關政策以即問即答的方式匯總,以便繳費人更好的理解各項政策要點,更準確的完成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申報、繳納。
1.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續征后按什么標準征收繳納?
答:按照《吉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吉財稅[2021]169號)文件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費率按照吉財稅[2017]549號第一條萬分之六執行。
2.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續征后申報是否有變化?
答:變化1:繳費人申報時不再使用通用申報表,繳納義務人按月(季)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填寫《非稅收入通用申報表》。繳費人進入電子稅務局申報時,要選擇非稅收入通用模塊進行申報(如下圖)

變化2:繳費期限為1個月或1個季度,計征基數為當月(當季)的銷售額,自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具體申報期與增值稅申報期同步。(不再按照上一年銷售收入計征。)
3.如何申請水利建設基金退費?
答:多繳或錯誤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繳費人,可向主管
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抵水利建設基金。
4. 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續征后有什么優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續征起,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吉財水函[2016]353號第一條自2016年2月1日起,對于上一年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20萬元的水利建設基金繳納義務人免征水利建設基金政策,因執行口徑按照上一年收入與續征后的計征基數不一致,所以不再執行,如有補繳2016年2月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該文件仍然有效)
5.我省按照財稅〔2016〕12號享受水利建設基金優惠政策,增值稅銷售收入適用口徑按照全額還是差額?
答:按照總局2019年4號公告規定,應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政策。
6.2021年續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后,對于我省建安企業跨區域經營地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回機構所在地申報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是否可以抵免?
答:此問題是由于計征基數發生變化產生的,分三種情況:如果在停征前以2020年收入作為計征基數繳納的2021年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允許繳費人申請退費或者抵減(抵完為止);如果是2021年本省跨區域經營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由于都是當期發生的,則不再出現退抵問題,正常申報繳納即可;如果存在跨省經營的,省外已經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允許回到我省機構所在地申報時扣除外省已繳納部分的銷售收入。
7.外省企業來我省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經營收入的,是否在我省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答:若該企業未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在我省設立分支機構但分支機構未獨立核算經營收入,該省外企業不在我省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否則,該企業應由其在我省分支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8.《關于免征我省金融機構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吉財稅[2021]168號)文件是否只有“十三五”期間有效?
答:《關于免征我省金融機構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吉財稅[2021]168號)文件早于《吉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吉財稅[2021]169號)文件發文,屬于“十三五”既定政策,按照《吉林省財政廳關于繼續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通知》(吉財稅[2021]169號)文件規定可繼續執行。
9.自2021年起,房地產開發企業,本月(季)只有預售商品房收入,并且預繳增值稅,當期申報增值稅收入為零,那么本月(季)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報時,計稅依據是否為預售收入?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計征基數為當月(當季)的銷售額,自繳費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具體申報期與增值稅申報期同步。(房地產開發企業申報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跟增值稅預繳不發生關系,只看當期確認的銷售收入作為計征基數申報)
10.代開發票是否征收水利建設基金?
按照省財政廳的答復,代開發票需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繳費人可以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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