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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確定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的公告
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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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最新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法》第四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納稅人所在地的具體地點等事項確定如下:
一、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其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實行增值稅、消費稅匯總納稅的,為其總機構、分支機構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實行預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為其分別預繳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所在地為扣繳義務人分別依法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地點。
三、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江蘇省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蘇政發〔1985〕60號)同時廢止。
江蘇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1年8月25日
轉載連接:https://jiangsu.chinatax.gov.cn//art/2021/8/30/art_8349_3603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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