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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訂各類貨物買賣合同(如:貨物A和B),能否匯總各類貨物名稱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應稅憑證名稱”欄次?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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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津熱點問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合同數量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因此,企業可以按合同內容匯總貨物名稱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應稅憑證名稱”欄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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