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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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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政策解讀
一、公告背景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入推進“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結合我省實際,整合申請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適用情形,細化適用條件,明確辦理流程、時限、提供資料等,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辦理確定性,特制發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及說明
(一)困難減免稅情形
依據《河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確有困難:(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支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的;(三)省級以上稅務機關規定的確有困難的其他情形”,《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納稅人申請困難性減免稅,原則上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納稅人所處的行業及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納稅人生產經營困難,連續三年發生虧損,或遭受嚴重自然災害,損失嚴重;3.納稅人年度內發放職工工資比較困難,且納稅人職工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現有規定,整合三類困難減免稅情形。
結合我省實際,細化量化困難減免稅條件標準,明確“不可抗力”、“國家鼓勵和支持產業”、“社會公益事業”、“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具體內容,量化“嚴重虧損”、“較大損失”等執行標準,便于基層落實政策,便于納稅人精準享受。
(二)不予困難減免情形
規定的不予減免情形主要是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相關規定,具體為“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另外,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予減免的情形也列入不屬于困難減免稅的范疇,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困難減免稅申請資料
明確了納稅人報送的必報資料及分類資料。納稅人需報送減免稅申請報告、減免稅核準表、不動產權屬資料、行業情況說明等四類必報資料;納稅人還需提供證明其符合對應困難減免稅情形的資料及說明。清晰羅列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資料,便于納稅人分類查詢、對照提供。
(四)辦理困難減免稅流程
明確核準流程,困難減免稅由辦稅服務廳受理傳遞稅政部門審核后,由主管稅務機關局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
明確申請受理時間,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繳納是按年計算的,因此困難減免稅也按年申請。稅務機關在當地平均工資發布、資產損失資料取得等條件具備情況下,原則上當年9月30日前受理納稅人上一年度的減免稅申請,給予納稅人充分的申請準備時間。但因不可抗力原因遭受較大損失的納稅人,可在不可抗力因素發生當年按季度申請困難減免稅,便于納稅人能夠及時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
明確辦理時限,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保證工作效率。
明確事后管理事項,要求主管稅務機關加強困難減免稅的事后管理,強化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和跟蹤評估,防范稅收風險。
(五)實施日期及過渡銜接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已辦結的困難減免稅不再調整。從明年開始執行,有充分時間銜接過渡。
本公告已涵蓋《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全部內容,《公告》施行后,《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8號)同時廢止。
(六)其他說明
按《立法技術規范(試行)(一)》有關術語的規定,本公告中所稱“超過”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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