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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西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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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西政策解讀
一、公告的背景
2022年2月,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同意在鄂爾多斯等27個城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國函〔2022〕8號),批復我省景德鎮、上饒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至此我省已有南昌、贛州、九江、景德鎮、上饒5市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為規范江西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支持我省跨境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結合之前我局制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南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贛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九江)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以及部分外省在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稅收管理經驗,并結合實際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制度進行了完善。經商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制發本公告。
二、公告依據
本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制定。
三、主要內容
(一)明確適用范圍為江西省內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目前適用于中國(南昌)、中國(贛州)、中國(九江)、中國(景德鎮)、中國(上饒)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并適用于后續國務院新批復設立江西省內的電子商務綜試區。
(二)明確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所列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三)明確試點免稅政策的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辦理出口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
(四)明確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應當留存備查相關出口貨物相關單證資料。
(五)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利用稅務總局清分的出口商品申報清單電子信息加強出口貨物免稅管理。
(六)明確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未按規定辦理免稅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七)明確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貨物其他涉稅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四、施行時間
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我局已制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南昌)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贛州)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中國(九江)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0年第9號)同時廢止。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江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江西省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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