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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對涉嫌偷逃騙稅和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應如何處理?
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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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八、加強日常監督,打擊不法活動
(一)深入開展重點打擊行動。會同公安部門重點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機短信、互聯網、傳真、郵遞等交易方式銷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活動,嚴厲打擊專門發送發票違法信息和專門代開發票的團伙,集中治理在街頭巷尾、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兜售假發票的行為,加大對印制假發票窩點的打擊力度,加強對重點案件和重點地區工作督導,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取得更大成效。要將此項工作作為今后稅務稽查監管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將發票檢查列為稅務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工作的長效機制。凡涉嫌偷逃騙稅和虛開發票、非法代開發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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