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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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可視情節輕重處以20-200元不等的罰款,并可暫扣經營工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地鐵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具體的行政處罰標準是依據具體的違法事實來確定的。也就是在一個城市管理的過程中,如果是要進行行政處罰,它的標準必須要有具體的違法事實作為基礎,然后要有相關的法律作為準繩,選擇合適的行政處罰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七)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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