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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的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納稅?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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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規定:“二、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伙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五款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因此,自然人通過合伙企業持股時,從合伙企業投資的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個人所得稅率為20%.但是對于合伙企業的法人投資者該如何納稅呢?對于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能否享受股息紅利免稅收入優惠政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而合伙企業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納稅人,也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范的居民企業;同時,合伙企業的法人合伙人也并未直接投資分配股息紅利的企業。這就是說合伙企業對外股權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按合伙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分給法人合伙人時,法人合伙人取得此所得不符合免稅投資收益的政策規定。以上對合伙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是進行了分析,這種創辦企業的方式優勢明顯的是資金和人員等方面,但各個合伙人之間的股權分紅問題要進行協議分配,會有法律對合伙企業的納稅問題來進行規定,必須嚴格合法納稅,相信國家也會對這種稅收進行相關調控,企業要對相關規定多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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