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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什么時間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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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二)的規定: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在后續實際結算時確定金額的,納稅人應當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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