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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捐贈資產價值如何確認?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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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四川熱點解讀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號)規定:“十三、除另有規定外,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在接受企業或個人捐贈時,按以下原則確認捐贈額:(一)接受的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捐贈額。(二)接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捐贈額。捐贈方在向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時,應當提供注明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不能提供證明的,接受捐贈方不得向其開具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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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60 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45 號)、《財政部 民政部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同時廢止。
尚未完成2019年度及以前年度社會組織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工作的,各級財政、稅務、民政部門按照原政策規定執行。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確認及管理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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