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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解讀
2022-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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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寧夏政策解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與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了我區印花稅納稅期限。
二、公告的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納稅人的印花稅納稅期限
根據印花稅政策依據,為優化營商環境,便利征管,兼顧新舊政策銜接,結合征管實際,確定了我區印花稅納稅期限:
1.原則上將原按月申報的單位應稅合同印花稅統一調整為按季申報。因經營需要、偶然發生的,也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個人應稅合同仍按次申報繳納。因經營需要、經常發生的,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2.鑒于一般情況下,書立應稅產權轉移書據行為多為一次性的特點,確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同時,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繳納的,也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比如房地產開發企業。
3.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鑒于經營性單位財務核算周期一般按會計年度,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一條,“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的規定,確定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
4.鑒于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征收成本過高,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繳納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二)廢止我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的公告
廢止《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7號)。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公告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是為了與印花稅法施行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等三個公告施行時間保持一致,鑒于納稅人主要業務均為按季申報,首個集中申報時間在10月征收期,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不影響申報和權益。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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