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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稅務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的公告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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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最新政策
根據《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正),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對1件稅務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現將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內容(見附件)予以發布。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修改后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務規范性文件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2022年7月1日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財產行為稅
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冀地稅函〔2003〕83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2022年第3號修改)
各市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現將有關政策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對出租房屋一次取得若干年租金收入的,以每年平均分攤的租金為計稅依據,按年計算征收房產稅。
二、對分割出租房產的,包括出租柜臺、鋪位、場地等,以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征收房產稅。對房產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與出租所占比例分別確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2003年9月30日
轉載連接:http://hebei.chinatax.gov.cn/hbsw/sszc/zxwj/202207/t20220704_31396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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