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稅務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直接影響納稅人、繳費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開展稅務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增強文件適應性、嚴謹性和系統性的重要措施。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順利落地實施,按照《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第50號、第53號修正)的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對與印花稅相關的稅務規范性文件開展了清理工作,根據清理結果,發布《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全文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宣布4件稅務規范性文件全文廢止。
(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納稅地點的通知》(冀稅二字〔1989〕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修改)中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規定與《印花稅法》第十三條關于印花稅納稅地點的規定相沖突,故宣布《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花稅、土地使用稅納稅地點的通知》全文廢止。[在此之前,土地使用稅納稅地點相關規定,已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規范性文件的公告》(2021年第4號)刪除。]
(二)《國家稅務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1〕1187號,以下稱1187號文件),授權省稅務局確定地方主辦、不涉及省際關系的訂貨會、展銷會所簽合同的印花稅納稅地點。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1187號文件已全文廢止,故宣布《河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訂貨會所簽合同印花稅繳納地點問題的通知》(冀稅三字〔1991〕第19號,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4號修改)全文廢止。
(三)由于《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刪除了權利、許可證照稅目,故宣布《河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專利證書印花稅代征辦法的批復》(冀稅三字〔1991〕第25號)全文廢止。
(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以下稱150號文件),授權省稅務機關制定印花稅核定征收辦法。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150號文件已全文廢止,故宣布《河北省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冀地稅發〔2004〕67號,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4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2020年第4號、2021年第4號修改)全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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