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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點問答 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是否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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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熱點問題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二條(四)和第四條的規定,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轉載連接: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2/7/1/art_99_844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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