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2號
【成文日期】2022-6-20
【是否有效】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等規定,現將我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 (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辦理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困難減免:
(一)因全面停產、停業 (不包括季節性停產、停業和政府責令停產、停業)半年以上,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二)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導致納稅人遭受較大損失或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三)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鼓勵類產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四)依法開始破產程序的企業,資產不足清償全部或者到期債務,其土地閑置不用,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五)納入設區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清單或計劃的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周期內,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六)從事救助、救濟、助殘、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依法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非營利法人和群眾團體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七)執行縣 (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定價,并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
“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是指在申請的減免稅所屬年度期末,納稅人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或年度虧損金額超過50萬元且虧損金額占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10%的。
二、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困難減免:
1.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限制類或淘汰類產業的用地。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申請困難減免的其他情形。
三、申請辦理
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按年核準。符合困難減免情形的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后的次年6月3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并真實、準確、完整提供下列書面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納稅人基本情況、申請減免稅的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土地權屬證明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材料。
(四)減免稅所屬年度財務報表,其他涉稅事項已提供的可不再提供;因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申請減免的,需提供減免稅所屬年度期末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支出資料。
(五)與減免依據或理由相關的資料:
1.因停產、停業申請減免的,應附報減免所屬年度內水、電、氣等使用情況明細或其他可以證明停產、停業的相關材料。
2.因不可抗力因素等申請減免的,應提供減免所屬期氣象部門發布的氣象信息、相關受災證據 (書證、物證等)、保險公司理賠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資料;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申請減免的,應提供減免所屬期衛生健康部門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應急管理部門發布的突發公共安全事件信息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納稅人納稅困難的資料。
3.從事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鼓勵類產業,應提供摘錄相關內容的資料,具體包括目錄名稱、公布年份、適用的行業大類和小類名稱。
4.依法開始破產程序的企業申請減免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文書。
5.設區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應提供納入設區市級以上重大項目、重點項目清單或計劃等材料。
6.從事救助、救濟、助殘、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依法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非營利法人和群眾團體等,應提供登記或成立的相關材料。
7.因執行縣 (市、區)以上人民政府定價并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申請減免的,應提供縣 (市、區)以上人民政府文件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四、對納稅人提出的困難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減免稅資料存在錯誤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并允許其更正。
(二)申請的減免稅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申請的減免稅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補正全部減免稅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受理減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五、困難減免稅由市或縣 (市、區)稅務機關負責核準。核準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的20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對騙取減免稅的,追繳已享受的減免稅稅款,并依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關于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蘇地稅規 〔2014〕 6號)同時廢止。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2年6月20日
文件解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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