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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文件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發展改革 委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轉發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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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最新政策
各市、縣(市、區)醫保局、發展改革委(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各市、縣(市、區)稅務局:
現將《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轉發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各統籌區醫保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根據醫保發〔2022〕21號文件執行緩繳政策。對所轄縣(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6個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據當地疫情形勢、經濟社會發展和基金可持續能力等自行確定是否執行,并報省醫保局、省稅務局備案。
二、對符合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規定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可緩繳7月至9月(費款所屬期,下同)內單位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考慮到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同步緩繳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原則上除大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外,其他各參保繳費單位均可按照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規定免予申請即可享受緩繳單位繳費政策。大型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名單由各統籌區醫保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研究確定。
四、相關企業職工除享受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規定的合法權益外,緩繳期限內,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職工個人賬戶中應由單位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
五、緩繳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后一個月內開始補繳,最遲于2022年12月底前補繳到位。緩繳期間,參保人員正常辦理醫保關系轉移、退休人員待遇、中斷參保等業務,其緩繳的職工醫保單位繳費,由單位在規定的補繳期限內統一補繳。
六、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好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助企紓困緩繳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支付。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各地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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