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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發展改革委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稅務局轉發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政策解讀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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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浙江政策解讀
2022年7月11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浙江省發展改革委、浙江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稅務局4部門印發了《轉發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醫保發〔2022〕21號)文件精神,我局聯合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稅務局對國家文件進行了轉發,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落實相關政策6條實施意見。
二、主要內容
(一)各統籌區醫保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根據醫保發〔2022〕21號文件執行緩繳政策。對所轄縣(市、區)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在6個月以下的,由各市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是否執行。
(二)對符合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規定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可緩繳7月至9月內單位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仍由單位代扣代繳。
(三)原則上除大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外,其他各參保繳費單位均可按照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規定免予申請即可享受緩繳單位繳費政策。
(四)相關企業職工除享受醫保發〔2022〕21號文件規定的合法權益外,緩繳期限內,繳費年限連續計算。職工個人賬戶中應由單位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
(五)緩繳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后一個月內開始補繳,最遲于2022年12月底前補繳到位。
(六)各地要做好統計監測和信息報送,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助企紓困緩繳政策落實到位,確保各項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三、適用范圍
符合規定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加浙江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社會組織。
四、注意事項
本意見自2022年7月11日起執行。
五、關鍵詞解釋
統籌區是指浙江省11個設區市和省本級。
相關社會組織是指除黨政機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之外的非企業單位。
六、新舊政策差異
符合規定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以及相關社會組織,可緩繳7月至9月內單位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七、文件解讀單位及解讀人
解讀單位:浙江省醫療保障局改革發展處
解讀人:鄭瀟峻
聯系電話:0571-81051026
鏈接: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發展改革 委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轉發關于階段性緩繳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的通知
轉載連接: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2/7/15/art_7575_5551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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