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租入固定資產用于簡易計稅項目也用于一般計稅方式項目,取得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二、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15%加計抵減政策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10%加計抵減政策優惠期延長到什么時間?
解答: 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加計15%和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10%的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2年12月31日。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1號)
三、一般納稅人已享受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將留抵退稅款繳回后,是否還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納稅人在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后,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將繳回的全部退稅款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負數,并可繼續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四、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的納稅人應該在什么時間沖減期末留抵稅額?
解答: 納稅人應在收到稅務機關準予留抵退稅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當期,以稅務機關核準的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沖減期末留抵稅額,并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填寫《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0號)
五、單位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留抵退稅,但是不想申請退稅,是否可以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解答: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 )
六、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是否免征增值稅?
解答: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 年 12 月 31 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七、2022年快遞收派服務是否免征增值稅?
解答: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快遞收派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8號)
八、小規模納稅人享受2022年免征增值稅政策,零售機動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征收率是多少?
解答: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稅率欄次選擇“免稅”開具。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等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九、2022年6月份購買應稅車輛是否可以享受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優惠?
解答:對購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內且單車價格(不含增值稅)不超過30萬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輛購置稅。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
十、2022年6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政策中,應稅車輛的單車價格如何確定?
解答:單車價格以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準。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
(三)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文件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減征部分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
十一、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的,如何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解答:對符合緩繳稅費條件的納稅人,登記行業與實際經營不一致等情況,區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為非制造業的,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制造業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超過50%的說明,享受延緩繳納政策,后期需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行業信息更正。二是對納稅人在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為制造業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行業信息,享受延緩繳納政策。
十二、安徽省的企業在浙江省提供建筑服務,如何辦理跨區域涉稅事項的報驗和預繳稅款事宜?
解答:長三角區域納稅人在區域內跨省(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可在機構所在地完成跨區域涉稅事項報告后,登錄經營地電子稅務局進行報驗、反饋,辦理納稅申報和繳款事宜。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服務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措施的通知》(稅總函(2019)356號)
十三、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合同,是否屬于應稅憑證?
解答: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不屬于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
十四、單位代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沒有與員工進行確認是否可以代為辦理?
解答: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納稅年度內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五、納稅人享受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專項附加扣除,如果暫沒有《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民身份證等可證明身份的證件,該如何填報嬰幼兒身份信息?
解答:納稅人暫未獲取嬰幼兒《出生醫學證明》或居民身份證等可證明身份的證件的,也可選擇“其他個人證件”并在備注中如實填寫相關情況,不影響納稅人享受扣除。后續納稅人取得嬰幼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居民身份證號的,及時補充更新即可。如稅務機關聯系納稅人核實有關情況,納稅人可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稅APP將證件照片等證明資料推送給稅務機關證明真實性,以便繼續享受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7號)
十六、納稅人2021年上半年在A單位任職受雇,下半年在B單位任職受雇,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時,如何選擇匯繳地稅務機關?
解答: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稅人自行辦理或受托人為納稅人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向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為方便納稅服務和征收管理,年度匯算期結束后,稅務部門將為尚未辦理申報的納稅人確定主管稅務機關。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
十七、員工在A單位已離職,A單位是否還可以為其扣除專項附加扣除?
解答:納稅人年度中間更換工作單位的,在原單位任職、受雇期間已享受的專項附加扣除金額,不得在新任職、受雇單位扣除。原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納稅人離職不再發放工資薪金所得的當月起,停止為其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
十八、員工存在兩處工資薪金所得,專項附加扣除選擇哪個單位扣除都可以嗎?
解答:納稅人同時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并由扣繳義務人辦理上述專項附加扣除的,對同一專項附加扣除項目,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只能選擇從其中一處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布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 (試行)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7號)
十九、雇主責任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嗎?
解答:企業參加雇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二十、企業售出商品發生銷貨退回,企業所得稅之前已經確認的收入如何調整?
解答: 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文件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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