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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政策解讀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202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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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西藏政策解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背景和意義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1988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為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和第一條第(四)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明確了印花稅納稅期限有關事項,制定了本《公告》。
二、主要內容
(一)應稅合同按季申報繳納;偶然發生業務的納稅人可以選擇按次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賬簿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和個人應稅憑證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次申報有困難的,可以選擇按年申報繳納。
(五)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簡并財產和行為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3號)第一條有關“按期申報印花稅的納稅人,實行按月申報繳納,納稅期限為月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西藏自治區稅務局
2022年7月7日
相關公告
轉載連接:https://xizang.chinatax.gov.cn/art/2022/7/11/art_5346_419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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