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XXX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XXX稅稽罰告〔2021〕4號XXX(納稅人識別號:XXX):根據《稅務稽查任務通知書》(2020-0123號)安排,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派XXX、XXX對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二手房交易情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立案檢查,現已查結,對你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于2021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
我局通過調查,你銷售XXX商鋪存在少開發票,少繳稅款行為,相關稅款計算如下:
1.增值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繳增值稅:
(商鋪售價1270000.00-商鋪買價840000.00)/1.05×5%=20476.19元,已申報繳納11858.10元,少申報繳納8618.09元。2.城市維護建設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建稅暫行條例》第二、三、四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51號)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增值稅額20476.19×5%×50%=511.90元,已申報繳納296.45元,少申報繳納215.45元。
3.教育費附加問題
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國發〔1986〕50號)第二條、國務院《關于修改<征收教育費附加暫行規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48號)第三條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額20476.19×3%×50%=307.14元,已申報繳納177.87元,少申報繳納129.27元。
4.地方教育費附加問題
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1〕349號)第二條、第三條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額20476.19×2%×50%=204.76元,已申報繳納118.58元,少申報繳納86.18元。
5.印花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1270000.00×0.5‰×50%=317.50元,已申報繳納269.30元,少申報繳納48.20元。
6.土地增值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不含稅收入=商鋪售價1270000.00-增值稅20476.19=1249523.81元,
房屋成本=2014年4月房屋購買價840000.00(1+5%×5)=1050000.00元,(賣房時開票日期為2019年8月28日)
2014年4月購買房屋契稅=房屋購買價840000.00×4%=33600.00元,
扣除項目金額=房屋成本1050000.00+契稅33600.00+城建稅511.90+教育費附加307.14+印花稅317.50=1084736.55元,增值額=不含稅收入1249523.81-扣除項目金額1084736.55=164787.26元,
增值額率=164787.26/1084736.55=15.19%
應繳土地增值稅=164787.26×30%=49436.18元,未申報繳納。
7.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十一屆主席令第48號)第一條和第二條第八項規定,2019年8月份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含稅收入1249523.81-房屋購買價840000.00-契稅33600.00-城建稅511.90-教育費附加307.14-地方教育費附加204.76-印花稅317.50-土地增值稅49436.18)×20%=65029.27元,已申報繳納47259.94元,少申報繳納17769.33元。
上述違法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實:
1.房屋買賣合同復印件;
2.收款收據、轉賬證明復印件;
3.銀行流水;
4.其他證據。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
(三)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擬對你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計38043.62元。
綜上,擬對你作出以下處罰:
擬對你虛假申報造成少繳稅款處以百分之五十的罰款共計38043.62元。
以上罰款合計38043.62元。
二、你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罰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你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3日內向本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晶晶亮讀后感】
這是一起個人銷售商鋪,未全額申報繳納各項稅費的案件,納稅人應該是采取了簽訂陰陽合同的手段,虛假申報的各項稅費,從申報的數字倒算可知,個人實際銷售收入是127萬,他自行申報了109萬元,少申報了18萬的收入。被查實后,需要補繳稅款罰款共計11萬,很不劃算。
對于房屋銷售方來說,總是心存僥幸,只要沒被查,就可以少繳稅,所以常有人想嘗試。
不過在此我想告誡購買方,最好不要配合銷售方做假合同,如果未被查出來,若干年后,當購買方銷售商鋪時,成本只能扣109萬,將會導致自己多交稅。提心吊膽做一番假,只是為他人做嫁衣罷了。
這份處罰事項告知書,對個人銷售商鋪需要繳納的稅費寫得非常清楚,涉及的7個稅費如何計算一目了然,可以作為個人銷售商鋪計算稅款的例題參照。
以上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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