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節,筆者總結了端午節送粽子的稅會處理以饗讀者。
案例導入:為迎端午,甲乙兩公司(一般納稅人)工作人員來到超市采購節日禮品。甲公司是一家食品生產企業,采購了粽葉、糯米、麻繩、水等原材料回去自產粽子,乙公司是一家商貿公司,購買了粽子禮盒。兩家公司另外還購買了購物卡若干張。
一、會計處理(一)送員工1.自產粽子
(1)采購原材料借: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2)做粽子借:生產成本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農產品加計扣除)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 注:《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稅政〔2017〕32號:自2018年1月1日起,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絲棉制品、蜂膠產品、茶葉、粽子的,按照“投入產出法”,核定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3)完工入庫時借:庫存商品貸:生產成本(4) 決定發放給員工作為福利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注:在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的情況下,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當期應計入成本費用的非貨幣性薪酬金額。(5) 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貸:庫存商品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準則附錄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對“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的,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同時,還應結轉產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6)代扣個稅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2.外購粽子
(1)購進時:借: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2)決定以購進粽子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3)實際發放給職工: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規定,企業以外購的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的金額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4)代扣個稅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
3.購買購物卡(1)購進時借: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貸:銀行存款
(2)決定將粽子、購物卡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借:管理費用、生產成本、制造費用、銷售費用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實際發放購物卡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卡注:購卡時取得不征稅普通發票,實際消費時無法取得發票,以其他能夠證明業務發生的憑證入帳。(4)代扣個稅時: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代扣)(二)送客戶
1.贈送粽子時:
借: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貸:庫存商品—禮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由于相關經濟利益是進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經濟利益流入,因此會計上不確認收入。計入業務招待費的情形:送給既有客戶計入業務宣傳費的情形:(1)甲公司將自產粽子用于促銷現場試吃;(2)甲乙公司銷售商品時做活動,滿1000元贈送一盒粽子;
計入收入的情形:銷售自產粽子時買一贈一:借:銀行存款/現金貸:主營業務收入——XX商品 按公允價值占比分攤
——粽子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贈送購物卡時:
借:銷售費用—宣傳費或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
3.代扣個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
借:營業外支出—其他-代扣個稅貸:應交稅費—應代扣個人所得稅
(三)公益性捐贈
1. 捐贈發生時
借: 營業外支出貸:銀行存款
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庫存商品捐贈的,貸方記庫存商品,不確認收入,因為不屬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沒有現金流入,不符合收入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但是注意計算銷項稅額時,是以視同銷售收入為基礎來計算。
2. 超出當年捐贈稅前扣除限額部分,結轉以后年度扣除時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捐贈扣除結轉)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 扣除結轉捐贈時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增值稅處理(一)送員工1.自產或委托加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四條第五項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應視同銷售貨物。2.外購
將外購的禮品送給員工如果取得了抵扣憑證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認證抵扣,需要作進項轉出。乙公司購買了粽子送給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乙公司將外購的粽子送給員工如果取得了抵扣憑證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已認證抵扣,需要作進項轉出。
(二)送客戶根據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因此甲乙公司將粽子送給客戶,無論是外購的還是自產的,均應視同銷售。
(三)對外捐贈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外捐贈,分為貨幣性捐贈和非貨幣資產捐贈,貨幣捐贈不涉及增值稅問題。捐贈粽子屬于非貨幣性資產捐贈,在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其他個人(自然人)的非貨幣資產捐贈,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捐贈的特殊規定目前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汶川地震、魯甸地震、蘆山地震、舟曲泥石流、疫情防控等災后重建、復工復業,財政部、國家稅務出臺的系列文件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另一類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
(四)收入確認
根據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又根據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小結:1.做粽子與買粽子送員工的差異:(1)買粽子送員工,會計和增值稅都不確認收入。注:相當于把一部分要發放給職工的現金以粽子發放,會計不確認收入;用于職工福利未增加流轉環節,增值稅也不確認收入,但粽子對應的的已抵扣進項稅額應做轉出處理。(2)做粽子送給員工,會計和增值稅都要確認收入。注:相當于分兩步走,第一步先將粽子賣了,確認收入;第二步用賣粽子的錢再買粽子發放。
2.將粽子送客戶與送員工的差異:將粽子送客戶:會計上,由于相關經濟利益是進一步的交易,并不一定有經濟利益流入,因此不論是自產粽子還是外購粽子會計上均不確認收入。增值稅上,屬于無償送給他人無論是外購的還是自產的,均應視同銷售。將粽子送員工:如果是外購的粽子,會計和增值稅都不確認收入;如果是自產的粽子,用于職工福利,會計和增值稅都要確認收入。
3.贈送購物卡,購物卡是一種預付憑證,在購卡環節,企業并未購進實際的貨物或服務,只是將資金預先支付給售卡企業,售卡方也并未實際銷售貨物或服務,銷售方開具的是不征稅發票,售卡時無需繳納增值稅,因此贈送購物卡不屬于將購進的貨物、服務無償贈送,無需視同銷售。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號二、企業所得稅(一)確認視同銷售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五)用于對外捐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第二條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如果贈送禮品是購物卡,只是將卡內預付資金轉讓,沒有兌現匹配的貨物或服務,因此無論企業將購物卡用于職工福利還是對外贈送,在企業所得稅上無需視同銷售處理。(二)確認成本費用
1.送給員工(1)作為工資薪金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 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 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①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②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⑤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2)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2.送給客戶
(1)計入廣告和業務宣傳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 告2020年第43號)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第三條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規定在稅前扣除。(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寫時,注意業務宣傳費支出應為公允價值,相當于分兩步走,第一步,將贈送客戶的自產產品賣了,售價為公允價值;第二步,用賣掉的錢贈送給客戶,將支出計入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2)計入業務招待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 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端午節送粽子是記入廣告宣傳費還是業務招待費?一般來說,如果贈送的對象是潛在客戶,對企業的形象、產品具有宣傳作用,比如在粽子禮盒上印了本公司的LOGO等宣傳信息,禮品的采購成本應記入到業務宣傳費,記入業務宣傳費;如果業務招待的對象是現有客戶,禮品的采購成本應記入到業務招待費。
3.用于捐贈
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未在當年稅前扣除的部分,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自捐贈發生年度的次年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內扣除。注意,有結轉部分時,應先扣以前年度結轉,再扣除當年發生的捐贈支出。除限額扣除外,還存在全額扣除,全額扣除一般是針對特定的事項,存在時間限制。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的,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捐贈需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為了防止納稅人通過公益捐贈進行避稅或轉移利潤,尤其是關聯企業之間通過捐贈轉移利潤避稅,稅法規定直接捐贈不予扣除。
此外,稅前扣除必須取得合法票據,捐贈票據和《非稅一般收入繳款書》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當前捐贈人捐贈款項稅前扣除僅有的有效憑證,是作為財政、稅務、審計、監察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對于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或個人應提供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印制并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加蓋接受捐贈單位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方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一)送給員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取得單位發放離退休工資以外獎金補貼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8〕723號)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 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 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發給員工的粽子,屬人人有份的,應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但對于無法具體量化到個人的,如在職工食堂用餐時吃的粽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有關回復,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送給客戶1.節日贈送如果是送給個人客戶,根據《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即: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第二條規定,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于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絡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 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絡紅包,屬于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征收個 人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絡紅包,不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因此,企業將粽子隨機送給客戶,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依50號文計算方法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例:甲企業花了900元購入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贈送給本單位以外個人王某,協議或活動指南約定由甲企業承擔稅費,即王某取得的偶然所得稅為稅后所得900元,甲公司應扣繳個人所得稅=900÷(1-20%)×20%。
自2020年起,偶然所得新增“隨機贈送禮品”所得項目。獲獎人數較多且未獲取納稅人真實的基礎信息時,扣繳義務人可暫采用匯總申報方式,注明“隨機贈送禮品匯總申報”,但禮品發放的相關材料需要依法留存備查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用戶操作手冊》(編寫日期:2021年1月18日)
注意: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涉稅風險:
1.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納稅申報(按稅種按次計算)扣除5分;未按規定期限代扣代繳(按稅種按次計算)扣除5分;未履行扣繳義務,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按次計算)扣除3分;已代扣代收稅款,未按規定解繳的(按次計算)扣除11分。
2.如果客戶購買商品或服務的同時贈送粽子,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 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2) 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3) 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因此,如果是在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的同時將端行節禮品送給客戶,或者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如抽得5折優惠券可在購買商品時享受5折優惠,對于此類禮品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對外捐贈個人通過中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捐贈全額稅前扣除的,按照規定執行。個人同時發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額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自行選擇扣除次序。
目前可以全額扣除的包括個人向教育事業、民辦養老機構、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受災地區、北京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測試賽的捐贈;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紅十字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的捐贈等。
個人捐贈股權、房產的,按照個人持有股權、房產的財產原值確定;捐贈除股權、房產以外的其他非貨幣性資產的,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
個人捐贈也應取得捐贈票據或《非稅一般收入繳款書》,個人發生公益捐贈時不能及時取得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時憑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扣除,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公益捐贈銀行支付憑證復印件。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個人應留存捐贈票據,留存期限為五年。
需要注意的是,經營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綜上,判斷是否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看權屬,增值稅看流轉,會計看經濟利益,個人所得稅一般要征。
粽子
| 會計處理 | 增值稅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外購送給職工 | 不確認收入 | 確認收入 | 并入工資、薪金代扣代繳;但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不征。 |
自產送給職工 | 確認收入 |
外購/自產贈送給客戶 | 不確認收入
| 確認收入
| 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但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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