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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如何減免房租?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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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常務會議曾明確,鼓勵各地通過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方式,支持出租方為承租方減免物業租金。比如《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2022年一季度經濟穩增長工作的意見》(陜政發〔2022〕1號)對承租國有資產類經營用房受到疫情影響的中小微企業,免收2022年一季度房租。本文對疫情期間減免房租的現行政策、總局官方答疑及會計處理政策進行整理,方便工作中使用。
一、增值稅政策
(一)疫情期間免收房租的增值稅政策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租賃服務,應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不征增值稅。如果疫情期間的租賃合同規定了免租期,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的規定,不征增值稅。
(二)疫情期間減收房租的增值稅政策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規定的順序確定銷售額。“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是指違背立法意圖,且主要目的在于獲得包括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或者稅法規定的其他支付款項,或者增加返還、退稅收入或者稅法規定的其他收入款項等稅收利益的人為規劃的一個或者一系列行動或者交易,包括任何明確或者隱含的、實際執行或者意圖執行的合同、協議、計劃、諒解、承諾或者保證等,以及根據它們而付諸實施的所有行動和交易。根據疫情期間的相關文件減收房租,不屬于上述四十四條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規定的順序確定銷售額的情形,應按減收后實際收到的房租款作為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二、房產稅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規定,對于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一)總局關于疫情期間減收房租的房產稅的答復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三期)問14:在疫情期間減收房租的,有房產稅優惠嗎?房產稅應該如何計算?
答:按照房產稅暫行條例及相關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依12%稅率計征房產稅,對于減少租金的,按減少后實際收取的租金金額從租計征房產稅。
(二)總局關于疫情期間免收房租的房產稅的答復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三期)問15: 在疫情期間免收一定期間(有幾天或者一個月或者幾個月)房租的,有房產稅優惠嗎?房產稅應該如何計算呢?
答:疫情期間免征租金的房產,不適用財稅〔2010〕121號文件規定,應按實際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一些地方出臺了免租金減免房產稅的優惠,具體可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注】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 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規定,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不適用121號文件,按實際租金收入申報房產稅,實質就是對免收的租金給予了免稅的優惠。
三、印花稅政策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三期)問16:疫情期間租賃合同的實收金額與之前簽訂的合同金額不一致,應該按照哪個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呢?
答: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
四、企業所得稅政策
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二期)20200608問10:我公司疫情期間出租房產,減免了承租方的租金,根據規定按減收后租金作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征房產稅。請問,減征的房產稅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企業出租房產,按規定繳納的房產稅,可以在稅前扣除。減免租金后,導致房產稅少繳,按實際繳納的數額扣除。
五、會計處理
《新冠肺炎疫情相關租金減讓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2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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