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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系列宣傳(政策內容篇)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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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北政策解讀
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實施新的組合式稅費支持政策,對留抵稅額提前實行大規模退稅。3月2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加大對小微企業以及制造業等六大行業企業的留抵退稅力度,將退稅范圍從增量拓展至存量。主要內容如下:
一、政策適用范圍
1.符合《公告》規定劃型標準的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
2. 6 個行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以下稱6個行業)。
二、政策基本規定
序號
企業類型
退稅政策
申請時間
1
小微企業
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
2
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微型企業: 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
3
小型企業: 自2022年5月納稅申報期起
4
6個行業
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
自2022年4月納稅申報期起
5
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中型企業: 自2022年7月納稅申報期起
6
大型企業: 自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起
1.增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存量留抵稅額
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按照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 2019 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孰小的原則確定可退存量留抵稅額。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3.納稅人可以按以上規定期限內同時申請增量留抵退稅和存量留抵退稅。同時符合小微企業和6個行業相關留抵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可任意選擇申請適用上述留抵退稅政策。
三、政策適用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 A 級或者 B 級;
2.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4.2019 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退稅額計算方法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 2019 年 4 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 “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例:納稅人按照《公告》規定申請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如何確定?
《公告》規定的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示例如下:
某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00萬元,2022年7月31日的期末留抵稅額為120萬元,在8月納稅申報期申請增量留抵退稅時,如果此前未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20萬元(=120-100);如果此前已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該納稅人的增量留抵稅額為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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