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納稅人正確理解《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 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22 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的內容,更準確享受大規模留抵退稅政策。現就有關難點熱點問題解答如下:
一、14 號公告規定的小微企業是指什么?
14 號公告規定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 2011〕300號)和《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銀發〔2015〕309 號)中的營業 收入指標、資產總額指標確定。
上述規定所列行業企業中未采用營業收入指標或資產總額指標的以及未列明的行業企業,微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100 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小型企業標準為增值稅銷售額(年)2000 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
二、14 號公告規定的制造業等行業企業有哪些?
按照 14 號公告的規定,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是指從 事《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制造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 務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和 “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業務相應發生的增值稅銷售額占全部增值稅 銷售額的比重超過 50%的納稅人。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一個納稅人從事上述多項業務,以 相關業務增值稅銷售額加總計算銷售額占比,從而確定是否 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2021年5月至 2022年4月期間共取得增值稅銷售額1000萬元,其中:生產銷售設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交通運輸服務銷售額300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額400萬元。該納稅人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間發生的制造業等行業銷售額占比為 60%[=(300+300)/1000]。因此,該納稅人當期屬于制造業等行業納稅人。
三、納稅人申請留抵退稅時計算的進項構成比例有什么變化嗎?
按照 14 號公告的有關規定,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涉及的扣稅憑證種類進行了微調,增加了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 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 通發票兩類。調整后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計算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不僅適用于14號公告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同時也適用于《財政 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39 號)規定的留抵退稅政策。
四、納稅人按照14號公告規定申請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的,需要向稅務機關提交什么資料?繳回的留抵退稅 款,能否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納稅人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繳回已退還的全部 留抵退稅款時,可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繳回留抵退稅申請表》。納稅人在一次性繳回全部留抵退稅款后, 可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相應調增期末留抵稅額,并可 繼續用于進項稅額抵扣。
舉例說明:某納稅人在 2019年4月1日后,陸續獲得留抵退稅100萬元。因納稅人想要選擇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于 2022年4月3日向稅務機關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款,4月5日,留抵退稅款 100 萬元已全部繳回入庫。該納稅人在4月10日辦理 2022 年 3 月(稅款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可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二)(本期進 項稅額明細)》第22欄“上期留抵稅額退稅”填寫“-100 萬元”, 將已繳回的 100 萬元留抵退稅款調增期末留抵稅額, 并用于當期或以后期間繼續抵扣。
五、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稅款的,什么時候可以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納稅人在 2022 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后,即可在規定的留抵退稅申請期內申請辦理留抵退稅。
六、納稅人按規定繳回已退還的全部留抵退稅款的,什么時候可以申請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納稅人在 2022年10月31日前將已退還的增值稅留抵退稅款一次性全部繳回后,即可在繳回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請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七、14 號公告規定的一次性申請繳回留抵退稅或即征即 退,是否只能申請一次?
14 號公告規定,納稅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稅人自 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留抵退稅。
上述規定中的一次性全部繳回,是指納稅人在2022年10 月31日前繳回相關退稅款的次數為一次。
八、納稅人申請辦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從征 管規定上看有什么區別嗎?
14 號公告規定,除本公告補充的相關規定外,納稅人 辦理留抵退稅的其他事項,均繼續按照 20號公告的規定執 行,其中,納稅人辦理存量留抵退稅與辦理增量留抵退稅的 相關征管規定一致。
九、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 級,還有機會享受增 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嗎?
稅務機關將于2022年4月發布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當前納稅信用級別不是A級或B級的納稅人,在2021年度的納稅信用評價中,達到納稅信用 A級或B級的,可按照新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
十、2021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若不再是A級或B級,之前已經按規定申請辦理的留抵退稅是否需要退回?
納稅人申請增值稅留抵退稅,以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 提交《退(抵) 稅申請表》時點的納稅信用級別確定是否符 合申請留抵退稅條件。已完成退稅的納稅信用A級或B級納稅人,因納稅信用年度評價、動態調整等原因,納稅信用級別不再是A級或B級的,其已取得的留抵退稅款不需要退回。
十一、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納稅信用評價,是否還可以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方式開展評價?
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個體工商戶,已按照省稅務 機關公布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參加評價的,可自本公告發布 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參照企業納稅信用評價指 標和評價方式參加評價。自愿申請參加納稅信用評價的,自 新的評價結果發布后,按照新的評價結果確定是否符合申請 留抵退稅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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